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這下子有錢賺了....NCC通過新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

台灣本土發信的工作室,可能要進入失業的行列了。
昨天發佈的管理條例,看起來好像是為了揭阻了垃圾郵件的爛發,效果如何則有待觀察。
商人為了錢不擇手段太多了,這樣的規章以我的看法是根本無效。
以治權的角度來看,取得國外的主機,寄到台灣來,用台灣主機寄到國外,除非是世界大同,不然這個條例只是看爽的,用來代表我們已經進入所謂的法治國家。
現在影響最大的應該是本土的商家,原本默默無聞的鄉間小店或是農特產網站用垃圾信取得部份的潛在客源,現在這條路變成一條死路了,坎坎坷坷的小生意又了一阻礙,剩下在網、布落格上再去加強了。
資源豐厚的大企業又多了一個阻斷競爭的利基。


NCC審議通過新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97/11/24
鑑於國內商業電子郵件濫發情形嚴重,本會為賡續推動商業電子郵件立法,已再度研商彙整新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經提報97年11月24日本會第269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依立法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新版法案乃以94年來行政院提出之條例草案為基礎,經審慎衡酌,就商業電子郵件發送前之輔助行為規範、發送時之行為準則、行為法律效果、業者權利義務、強化相關配套機制等五個面向,提出新版條例法案以為規範,其重點內容簡述如下:

一、 收信採取「默示拒絕」機制,要求發信人提供免費回傳機制。

二、 法案明定以契約約定違反本法案規定者無效。

三、 明定字典式濫發行為違法,並配合授權服務提供者得拒絕傳遞或接收其來信。

四、 保留原法案之民事損害賠償機制,每封電子郵件新臺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之擬制損害賠償額,及團體訴訟制度之設計。

五、 針對未經同意以自動方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之行為,或提供以濫發為目的,供應具備濫發功能之電腦程式等濫發輔助行為,均明定其與濫發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授權主管機關得命服務提供者採行必要防制濫發措施,並定有行政罰則以利監督業者執行。

七、 為利於團體訴訟機制運作,新法案明定團訟機構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以利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提供資料。

本條例如能順利完成立法,預期將可降低民眾及服務提供者雙重資源的額外損耗,以加強保障國民之通信權益及消費者利益。

連 絡 人:科長 蘇勇吉
電 話:(02)2343-3611
行動電話:0937-30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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